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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政扶发〔2014〕24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干部驻村帮扶贫困村和贫困户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31     访问次数:

  

鄂政扶发〔201424

 

各市、州、县扶贫办、组织部、财经办(农办)、机关工委:

  为认真做好我省的干部驻村帮扶工作,现将《湖北省干部驻村帮扶贫困村和贫困户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中共湖北省委财经

  扶贫开发办公室省委组织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共湖北省委农村中共湖北省委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

  2014828

  

 

湖北省干部驻村帮扶贫困村和贫困户工作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全省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发〔201412号)和省委组织部、省委财经办(省委农办)、省直机关工委、省扶贫办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全省开展干部驻村帮扶贫困村和贫困户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扶发〔201414号)精神,广泛开展全省干部驻村帮扶贫困村和贫困户工作,确保贫困地区脱贫目标任务如期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通过考核,增强各地各级参与扶贫开发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激发全省干部驻村帮扶贫困村和贫困户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帮扶措施到村到户,增强贫困村和贫困户自我发展能力,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如期实现脱贫目标。

  二、考核对象

  全省干部驻村帮扶的单位及帮扶责任人(包括省直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及成员)。

  三、考核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各地各单位是否把干部驻村帮扶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安排;是否制定干部驻村帮扶贫困村和贫困户工作方案,组建干部驻村帮扶工作队,确定帮扶贫困户责任人;是否落实了干部驻村工作期间的各项保障政策。

  (二)政策宣传情况。干部驻村帮扶工作队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决策部署及各项涉农惠民方针政策情况。

  (三)帮扶工作及成效情况。干部驻村帮扶工作队协助村“两委”核实贫困对象,制定村发展规划、帮扶贫困村方案和贫困户脱贫计划,推动经济发展、改善民生、完善基础设施、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等重点工作情况。

  (四)日常工作情况。驻村干部是否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积极完成相关工作任务;是否在年初和年终向同级扶贫部门报送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相关数据资料;是否严格遵守驻村帮扶工作纪律。

  (五)干部群众评价情况。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村“两委”成员、党员和村民代表,对驻村干部工作情况的评价。 

  四、考核方法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和群众公认的原则,采取单位自评与集中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全面了解干部驻村帮扶贫困村和贫困户的工作情况。

  (一)考核方式。考核实行日常考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考核对象到位到岗、各阶段工作任务完成、工作成效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年终考核在各被考核单位自评的基础上,采取听汇报、查阅台账资料、实地验收项目、座谈了解和民主测评等方式,定量与定性综合评价干部驻村帮扶工作实绩。

  (二)组织实施。实行分级考核的办法,市(州)、县(市、区)考核由各地自行组织实施,并将考核结果以市(州)为单位于次年年初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省适时组织抽查。重点贫困村的考核与整村推进规划目标任务进度同步,第一、二年为年度考评,第三年度为综合考核。省直单位考核,按照“省直机关驻村帮扶工作与新农村建设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同管理、同考核”的要求,由省委组织部、省委财经办(省委农办)、省直机关工委和省扶贫办联合开展,年终考核由省委财经办(省委农办)负责,驻村帮扶的日常工作由省扶贫办负责。

  (三)考核等次。依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脱贫目标任务、村级发展规划确定的项目和本办法的评分标准,逐项扣分,确定考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含)-90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单位可推选一名驻村干部为先进个人,连续两年考核为“合格”的单位可推选一名驻村干部为先进个人。

  五、结果运用

  (一)考核成绩报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对年度考核成绩为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二)考核成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被考核单位,并抄报同级组织和扶贫部门,作为干部任用的重要参考和单位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制考评的重要依据。

  (三)对先进单位和个人在各地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宣传。

  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省扶贫办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http://www.hbfp.gov.cn/xxgk/gfwj/gfxwj/16054.htm